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定调,为国有经济发展指明了新方向,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解除了观念上的束缚,为国有资本的优化有效配置提供了更大的空间。
考虑到中小企业对于就业的重要影响,应高度关注。一季度服务业增加值两年平均增长4.7%,低于工业增加值6.8%的增速,这是近年来没有出现过的情况,例如2019年一季度,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.5%,同期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%。
包括旅馆住宿、美容美发等在内的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两年平均增速下降1.7%。在通用航空、教育培训、文化娱乐等领域适当放开供给约束有利于新消费场景的集中涌现。人民银行数据显示,2020年居民家庭储蓄存款同比增长13.9%。今年前三年个月,居民户新增人民币存款一月为1.48万亿元。虽然铁公基等传统基本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必然会有所降低,但是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还是至关重要的。
服务业复苏缓慢也体现在其在GDP占比的下降,一季度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4.5%、37.2%和58.3%,与上年同期相比,第二产业比重提高1.9个百分点,第三产业比重下降了1.5个百分点。从海外需求看,美国一季度GDP增速环比折年率达到6.4%,欧盟经济预计二季度转正,考虑到欧美宽松政策二季度不会快速推出,中国产品的外需在二季度仍将保持较强的增长态势。事实上,相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创新,税法制度如不能及时回应和有效应对,就会客观上形成税法的缺漏,导致数字经济活动与既有税法框架、制度预期存在背离,使数字企业被认为客观上存在逆法避税的行为。
基于信息技术—数字经济—税收法治的内在关联,本文着重探讨了数字税立法应依循的四大基本原理。(二)数字税立法应依循的基本原理 数字税立法属于经济立法,各类经济立法均应依循差异性原理、经济性原理和规制性原理,即应当针对现实存在的不合理的或有害的差异,确立多种可实施的规制手段,以消除或减少相关差异,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,使经济运行更经济,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。其中,数字税立法作为对数字经济活动进行税法规制的重要制度安排,既有助于通过维护税收秩序,促进税收分配公平,防控财政意义的税收风险以及数字企业的税法合规风险,也有助于通过相关税法规则的明晰,化解相关管辖权冲突,防控相关国家的税法实施风险。只有切实体现上述各类基本价值,推进相关税法原则的有效协调,才能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优化数字税立法,并持续推动数字税收法治的完善。
总之,上述四大原理密切相关,依循差异性原理和可税性原理,有助于说明数字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。为此,有必要探讨数字税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,这更有助于形成基本共识。
从全球范围看,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不平衡。各国数字经济发展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较大差异,加剧了数字经济与税法制度的不匹配,由此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,亟待在制度上有效解决,从而使数字税立法更显必要。只有全面体现三对价值,将国内立法与国际税收治理结合起来,才能有效把握立法的时机、征税的广度和强度,实现数字税立法的预期目标。在有效防控数字经济导致的诸多风险的同时,还要看到发展数字经济的诸多积极意义。
因此,防控风险和保障安全,是数字税立法应体现的重要价值。数字税立法不仅要回应现实的差异性,还要符合可税性的要求,这样才能运用有效的税法规制手段,实现经济性的目标。对上述与相关价值密切相关的两类原则如何协调,同样是数字税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。数字经济带来的新与旧的冲突在诸多领域都有呈现。
因此,是否具有可税性,会直接影响数字税立法的可行性。为此,依循差异性原理,数字税立法应当基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客观差异,重新配置相关税权,使税收利益的分配更加公平,从而有效解决不合理的差异问题。
而依循经济性原理和规制性原理,则有助于明晰数字税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。在以往的立法倡议或制度实践中,欧盟及相关数字输入国(消费国)从国内税收立法的角度,提出了数字服务税、均衡税、预提所得税等设想,有的国家已将相关设想付诸实施。
针对数字税立法的两种路径,各国需要依据本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,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法治发展战略,在立法时机、立法技术等方面作出理性选择,同时,应注意国内立法与国际治理的有机协调,并在总体上构建发展导向型的、具有包容性的数字税制。一、背景与问题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,不仅有力推动了经济增长,也带来了复杂的税收问题。在数字税立法方面,同样要贯彻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,即税收法定原则、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,同时,还应在三对价值引领下,加强相关原则的协同。因此,国内、国际的双循环都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推动,相应地,对于数字税立法如何推进、如何展开,是否征收专门的数字税,等等,都要作出谨慎选择。总之,三对价值构成了数字税立法中的价值体系,能否有效兼顾、权衡和考量上述价值,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税收正义和分配正义,会直接影响数字税立法的品质。而在国内税收立法层面,无论主张选择上述哪种立法路径,都应从基本原理、基本价值、基本原则等视角,明晰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、合理性与合法性,并由此形成对立法战略、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基本共识。
只有厘清课税要素,才能明晰征税的广度和深度。对于此类复杂的立法问题,唯有回归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,才能在多重权衡中形成规矩,在基础层面化解认识分歧,从而有助于确立数字税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,并据此协调国内和国际的税收立法,持续推动数字经济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。
基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,价值创造与税收规则的错配问题普遍存在,并影响相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。上述各类原则的协同需在具体立法上加以体现。
为此,下面先着重探讨数字税立法应依循的基本原理,再分析相关的价值引领问题。具体而言,在国内税收立法层面,从企业竞争的角度,往往更重视公平竞争,强调对数字企业和非数字企业平等征税,而不应单独对数字企业给予税收优惠,这同税收法治的精神更加一致。
另一方面,数字经济也会带来诸多风险,涉及技术、伦理、经济、法律等多个层面的问题,在税收领域尤其需要防控其导致的税收分配风险,保障国家的财政安全和整体的经济安全。国家征税要遵循可税性原理,现已成为基本共识。由于在数字税立法中,需要对上述各类价值予以兼顾、权衡和考量,因此,税法的各类原则作为上述价值的具体体现,也应相互协同,从而为各类具体规则的确立提供指引,以保障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。在数字经济时代,美国对其数字企业巨头的国际竞争仍持积极的鼓励态度,反对欧洲国家对其征收数字税。
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差异导致的不公平问题,亟待对传统税法制度作出变革。由于数字经济被视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,代表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,其对产业链、供应链、价值链的影响尤为巨大,因此,数字税立法需要把握立法时机,优化立法技术,尤其在具体课税要素的确定方面,应基于各类数字企业收益模式或价值创造方式的差异,考虑是否将所有数字企业作为纳税主体,是否对不同主体的信息行为区别对待,以及如何确定税率和税基,等等。
) 进入专题: 数字税立法 。从经济性原理和规制性原理的维度,有助于说明数字税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。
只有依循上述基本原理,明晰相关价值引领,才能提升数字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质量。这有助于在诸多歧见中形成基本共识,推动国内与国际数字税收法治的完善和协调。
与此相关联,数字税立法需要处理好励进型规范与限禁型规范的搭配,两类措施各自占比的多少,决定着税法制度是包容性制度抑或攫取性制度。因此,数字税立法应同时兼顾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,及时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和税收利益分配问题,既要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效发展,又要在不同类型企业之间、相关国家之间实现税负公平与税收利益的公平分配。第四,从可税性原理看,对数字经济、数字产业、数字企业、数字价值等可否征税,需要考虑多种因素,尤其要符合可税性的基本要求。基于前述的差异性原理,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阶段、数字经济发展水平、税法制度都存在差异,相关市场主体恰恰会利用这些差异,通过事实上的税基侵蚀谋求更大的利益,从而导致相关国家依据现行税法制度的预期可得利益受损,并由此影响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因此,对其中涉及的税收公平问题必须通过税制的改进和优化加以解决。
其实,OECD提出的数字经济时代应坚持的税收的中性、效率性、确定性、简化性、有效性、公平性、灵活性以及可持续性原则,正是上述各类价值的具体体现。从国内情况看,我国数字经济在GDP中的占比已超过三分之一,并仍将持续增长。
例如,在数字经济发展早期,OECD曾提出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,其强调的效率原则、简化税制原则等,就与效率、自由和发展价值的要求内在一致,并由此会使税制更多地体现包容性。但这些税种是否都属于独立税,与既有的商品税、所得税等是否存在根本差别,仍值得研究。
只有数字企业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和收益性,才具备征税的基本条件,其行为才可能成为法定的应税行为。这属于立法改进的路径。